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为筹建申请和设立申请两个阶段。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即: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将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具体申请流程哼及审批时限如下: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向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报送筹建申请材料(进入筹建申请程序);
2、区、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3、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报送市主管部门;
4、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6、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7、申请人将开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区县主管部门(进入开业申请程序);
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8、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9、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10、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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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申请阶段报送材料清单:(注: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 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 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 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 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7、 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9、 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 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 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