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一、增值税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所得税优惠
1.收入总额减计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的农户和小额贷款的含义同上。
2.贷款损失准备金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一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今日傍晚,基金君获悉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8日向各地区金融办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网传文件盖的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可见监管层将对没有资质开展网贷业务的平台实施重拳打击。
重点整治11个领域
文件显示,本次专项整治主要排查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打击无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甚至无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在排查和整治时,重点突出11 个方面:
1、严格管理审批权限。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已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
2、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特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当地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当地无相关监管制度的应尽快补齐) ,主要审查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核查获批经营资质的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3、股权管理。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4、表内融资。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5、资产证券化等融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否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按照《现金贷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6、综合实际利率。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带纳金、罚息等行为。 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 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7、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排查是否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即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从借款人身份识别到贷款本息收回的全流程风控体系。是否充分评估和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综合实际利率、 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过自身可负担能力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是否自行或 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8、贷款范围。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 贷养贷"和"多头借贷"等行为。是否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是否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9、业务合作。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10、信息安全。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是否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11、非法经营。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充分利用举报平台等渠道,及时发现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有关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根据《方案》要求,网络小贷的专项整治分以下三步走:
1、摸底排查阶段
对本地区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于2018年1月底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分类处置阶段阶段
以摸底排查结果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为依据,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风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各类机构实施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具体分类处置方式如下:
对于合规类机构: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机构,按专项整治要求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对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纳入合规类机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
对于整改类机构:一是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严禁此类机构在其批设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外开展贷款业务,由机构提出整改计划,监管部门监督执行。二是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但在股权管理、融入资金、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催收、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并且依法予以处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对于取缔类机构:对于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责令其停止开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3、总结阶段
经过专项整治之后,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总结情况(含长效监管建议)报送P2P网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总结情况(含长效监管建议)报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报送的整治总结情况包含按编写说明编写的整治总结报告,长效监管建议,《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合规类机构及验收合格的机构填写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
最后,“整治方案”还要求长效监管建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针对全国范围内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线上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提出定义、监管体制、准入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质等)、融资比例(表内、表外)、风控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建议。针对按《现金贷通知》要求,已经批准筹建、暂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逐一提出评估和处置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属于微金融的一种,与民间借贷相比,更便捷、迅速和规范,更适合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公司是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应运产生的新时代产物。
成立卓诚小贷公司的动因
市场需求潜力大
据统计,佛山约有50万家各类型企业,其中90%是中小微企业,而且绝大多数是家族式的传统行业,由于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产品附加值低、无固定资产可抵押,这部分企业常常得不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佛山当地也缺乏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庞大的中小微企业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常规银行信贷覆盖不到的地方,给小贷公司留下了广泛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行业发展前景广
从2008年开始,国家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小贷行业的政策,譬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在国家政策引导与扶持下,以小额贷款为主的“微型金融服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已经成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解决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宏观政策环境和佛山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佛山市陆续成立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与担保行业相比,法律地位更明晰、业务自主性更强。
丰富业务产业链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盛达担保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佛山本土最早成立的、也是唯一一家拥有省市区三级政府投资背景的担保公司,拥有融资担保、非融资担保、典当、咨询服务、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系列。中盈盛达担保公司经过多年的运作,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团队建设、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模式等方面都形成和固化了自身独特的风格,积累了政府、金融机构、商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客户等方面的社会资源,还了解和熟悉佛山本土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资金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这都为创立小贷公司奠定了良好基础。
正因上述原因,中盈盛达担保公司经过股东会讨论一致决定成立小贷公司,依托中盈盛达的各种资源和品牌优势,承接中盈盛达规范、稳健的工作风格,中盈盛达小贷公司的成立,进一步丰富和延伸了中盈盛达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系统化融资服务产业链。
卓诚小贷公司的运营特点
中盈盛达小贷公司充分依托担保平台,发挥公司资源的规模效应、协同效应、溢出效应和叠加效应,并结合小贷业务的特点,建立了风险识别、风险防范及风险化解的“短灵快”业务开展模式。
股权多元、股权分散、三权分立
中盈盛达小贷公司创始股东14个,遍及金融、电器、陶瓷、建材、商贸、房地产等多个行业,均为佛山、广东乃至全国的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雄厚,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和持续增资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司的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设计十分合理,有效避免了控股股东因自身利益而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的可能。公司设立了“三会一层”的管理架构,没有一个股东派人参与日常的经营活动,给予经营团队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的高度分离和制衡,更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担保+小贷”业务模式
我们充分利用和嫁接中盈盛达担保公司的客户资源,形成了“担保+小贷”的良好互动、联动局面。对于中盈盛达担保公司的客户,当有临时性、过渡性、紧急性的资金需求时,都可以在中盈盛达小贷公司得以解决;反过来,对于中盈盛达小贷公司的客户,经过我们两年多的资金扶持,发展速度很快,有些已经达到了银行准入门槛,并在中盈盛达担保公司的增信下,获得了额度更大、期限更长的银行信贷资金。
构建多层次、组合式风险控制网络
我们通过“管理制度与信息系统”以及“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方式,构筑多层次、组合式的风险防范体系,并从细微之处落实到位。